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省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5111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000115111002
本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5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乔森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78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C03、C04 - C03,C04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 依据内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收件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1 | 初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4 |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 - |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 |
| 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出具许可决定书。 | 5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5)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同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docx |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pdf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doc |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pdf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 (二)属于政府部门的,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等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如无上述材料,应提供单位公函,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属于军队单位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提供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向省级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提供军级以上单位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3.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docx | 3.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pdf | 申请人签署。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必要 | 4.身份证(示例样表).pdf | 4.身份证(示例样表).pdf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营业执照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非必要 | 5.营业执照.png | 5.营业执照.png | 1. 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2.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政府部门和军队可不提供此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 |
| 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6.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docx | 6.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pdf | 1. 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2.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政府部门和军队可不提供此材料。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常见问题
问 : 地市单位申请本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级基础测绘成果,需要在地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还是在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回答:根据《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使用下放的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如果申请成果跨行政区域,则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问 : 山东省单位申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例如50000和250000比例尺的3D产品等,可以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吗?
回答:根据《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使用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问 : 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根据《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3)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6)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5)项和第(6)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问 : 领取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到哪个部门办理?
回答:被许可使用人直接到省国土测绘院测绘成果管理中心领取《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和测绘成果,地址是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9号213测绘成果分发大厅,服务电话0531-66955930,可以提前预约。问 : 委托第三方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应用开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回答:根据《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按规定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执行。问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完成后如何销毁?
回答:根据《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准予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有销毁困难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严禁自行销毁。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